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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署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9-07-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根据本省行业发展要求,结合实际发展情况,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我公司积极响应并签署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省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维护本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商业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中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签署本公约,其他企业也应参照公约中的相应条款,自觉约束自身行为。
  第四条  企业签署本公约,遵循“公正守法、廉洁自律、优质服务”的执业准则,本公约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诚信自律委员会,受协会委托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签约企业履行本公约的情况,受理投诉、举报、申诉,并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认定、处理;建立信誉档案,检查并记录履约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宣传。
  第七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将签约企业的履约情况上报协会,协会应及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签约企业享有的权利:
  1.对本公约的公正性、可行性进行合理监督;
  2.投诉、举报违约行为并要求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3.可受邀列席诚信自律委员会相关专题会议及活动;
  4.对涉及本企业与个人的违约投诉、举报进行辩护与申诉。
  第九条  签约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1.自愿、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2.投诉、举报违约行为,具实名的方式提交相关证据,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
  3.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的一般检查及专项调查;
  4.服从诚信自律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处理;
  5.企业从业人员若受行政处罚,企业应当及时上报。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条款
  第十条  签约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相关规定,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依法执业,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形象。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商业活动,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及注册资金,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规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二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非法形式,例如伪造、涂改、出租等,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挂靠、接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守信的原则,凭借自身产品质量、企业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诋毁、排挤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损害同行的社会名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咨询业务时,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的,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书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订相应的企业收费标准,并将企业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企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商定实际收费,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下浮不超过企业收费标准的20%至40%(招标文件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或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情况除外,详见实施细则),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八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遵守《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试行)》(浙建站市〔2015〕54号)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九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在“独立、客观、公正”基础上,遵守职业操守、职业道德,不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咨询成果文件,不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签约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自觉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及业务资料,不得利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该项目合同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造价咨询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人才培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支持继续教育,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鼓励员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尊重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的择业权,不得无故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签约企业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协助诚信自律委员会对本企业或其他违约企业及个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挠、拒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照本公约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造价企业诚信记录登记查询制度,对每次违反本公约的处罚情况予以登记,建立信誉档案以便社会公众实时查询。
  第二十七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出有效建议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并经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合理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浙江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互为促进、互为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公约自发布起生效。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为保障《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自律公约》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下设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协会及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违约投诉、举报、申诉,并组织调查、核实,及时认定处理等工作,并建立签约企业的信誉档案,检查并记录履约情况,对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宣传。
第二章  公约的签署
  第四条  《自律公约》的签署统一使用协会印制的《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
  第五条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本企业签署《自律公约》,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约书一式三份,企业、协会及所在市级协会各存一份。
  第六条  签约企业应向其分公司印发自律公约,并告知已代表其签署《自律公约》;本公约可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违法违规的不正当商业行为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三章  自律监督
  第七条  企业签约后,协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通过组建调研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受理举报、投诉等,对签约企业履行公约的情况实施监督;各市级协会配合协会及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其市地的签约企业或企业分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协会。
  第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协会向协会反映的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以及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的例行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均视为有效投诉。
  第十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成员应秉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为投诉方保密相关信息;诚信自律委员会成员与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建立企业信誉档案,设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协会网站上设专项平台,及时公布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查实的违约行为。
第四章  签约企业自律奖惩
  第十二条  企业积极自愿签订《自律公约》,可在信誉档案上记录良好行为一次;年度内无违约行为的企业为《自律公约》执行良好单位,由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表彰。
  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及其分公司违反公约相关规定的,记入信誉档案,视违约情况轻重进行自律性惩戒,包括责成整改、信用评价扣分、业内通报等方式。
  企业及其分公司出现违约行为,由所在市级协会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上报协会,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或所在市级协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协会或所在市级协会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自律条款第十三条细化说明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2.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分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与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没有款项收付关系,或者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合同中载明的承接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将承接的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全部业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接的全部业务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五条  自律条款第十六条细化说明
  对于公开招标的造价咨询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结算审核等):(1)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没有限制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下同)不得高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120%;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不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60%至80%;(2)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设有最高限价而报价下限没有设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不低于企业自行设立的自身收费标准的60%至80%;(3)招标文件对报价设有区间范围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违约备案调查
  1.登记备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案。
  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书面举报--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邮寄至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693号401);电子邮件举报--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2.调查取证
  诚信自律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证据搜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取证,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或以其它方式阻挠、拒绝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规则
  1.诚信自律委员会调查人员将受理的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举报案件,提交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
  2.诚信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3/4以上主任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3.诚信自律委员会应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解释说明;
  4.诚信自律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主任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所有参会主任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5.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6.当事人如对诚信自律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7.当事人提出申诉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决议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决议不予惩戒的,撤销《违约惩戒告知书》,如决议予以惩戒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
  第十八条 惩戒执行
  1.《违约惩戒决定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2.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经企业签约后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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